2012年12月21日,台灣最高法院執行了6個死刑,源於湯姆熊割喉魔嗆「不會判死」 逼出末日槍決令
12月21日,法務部批准曾思儒、洪明聰、陳金火、廣德強、黃賢正、戴德穎等6名死刑犯之執行令,於台北、台中、台南、高雄等地執行槍決。
.死囚伏法 說判決公正

死刑源自於被害者的補償心態,舊約聖經中就曾提到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法條

但在新約中漸漸的被改為以德報冤的理念

在台灣殺人的法源來自於刑法第271條的普通殺人罪

刑法 :
第 271 條 第1項
(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顯而易見的,前幾天台灣所執行的死刑犯基本都是因為殺人


到底台灣的死刑廢存問題爭辯已久,也一直是辯論的題材,正反方的論點不外如是

維持死刑制度的理由

1.廢除死刑的人主張罪犯有悔改之可能性,但同時卻未重視到受害者家屬之感受,大多數人民對於「只重視加害人權益,而不顧被害人權益」的思想感到相當厭惡[7][8],有些人士還會有意無意的壓迫被害者家屬寬恕罪犯,無異是對被害者家屬造成二次傷害。
2.當罪犯行為和罪犯的人格已經到了必須永久隔離的階段,以死刑作為永久隔離之手段有其必要性。[9][10]
3.死刑犯的生命權不該凌駕在所有道德價值觀之上,成為衡量人權的唯一標準,導致人權名聲不彰的國家不執行死刑來博取國際上人權指數名聲,但真正人權受到壓迫威脅的該國國民的人權卻被漠視這詭異現象。[11]
4.當廢除死刑還未成為國家全體國民的社會共識時,跳過全民共識決定這一階段而以各種手段逼使政府貿然停止死刑並強迫國民接受死刑廢除,這不符合民主國家之程序[10],且漠視國家公民之人權。
5.廢死人士主張死刑判決的上訴的成本之沉重,但卻忽視到終身監禁的食宿、戒護、管理成本更在其訴訟成本之上,且必須由全體國家納稅人負擔,國家之財政乃合法納稅人之財產,主張有義務需供養需永久隔離犯人不符合國家體制之合理性,當犯人無悔改之可能且有終身隔離社會之絕對必要性時,供養此人犯至老死只是浪費國家資源的無意義行為。[12][13]
6.各國法律體制國情和國家財富等因素並不相同,不可能完全一致,貿然廢除死刑,造成司法體制混亂,社會成本誰來負責?
7.死刑的判定可以非常謹慎:例如僅有罪證確鑿的殺人行為並不會被判死刑,還要符合行為凶殘等條件,且有多層程序可平反。規定只要有冤獄可能就不得判死刑是應該的,但當達成此條件時,以微乎極微的冤獄可能性否定死刑並不合理。冤獄問題應從司法警政體制進行修正,以廢除死刑減少冤獄不但不合邏輯且緣木求魚;若司法警政機關不願意改進並重罰故意製造冤獄者,只以廢除死刑來應付人民不滿,無法減少人民無辜被關的機率及恐懼感。[13]
8.廢除死刑並非國際潮流,雖有不少國家在歐盟的外交壓力下修改或廢除死刑,但亦有國家在廢除死刑後又再度恢復死刑。[10]國家律法制定應對國民負責,以「國際潮流」盲目廢除死刑不是民主國家該有之行為,這無視國民之權益。
9.終身監禁之痛苦只有罪犯本人能體會,未嚐受牢獄之苦的人如何能體會其牢獄嚇阻力?但給有犯罪意識之人有「殺人不用償命」的觀念卻是有實證可循[11]。
10.用終身監禁取代死刑有時適得其反,如曾文欽隨機殺人事件,依據新聞報導,嫌犯說其為了吃終生牢飯,認為在台灣殺一、兩人不會被判死刑,就去隨機殺害兒童。[14]

廢除死刑制度的理由

1.尊重生命,保障人權。政府和法律固然該揚善止惡,但「以暴制暴,以死止死」不是好方法。
2.司法不公,誤判或冤獄使死刑導致無可挽救的後果(死刑若錯殺冤枉無辜的人,則完全無法補救);而且政府的黑暗比想像中嚴重,例如台灣在解嚴後仍有數例枉死案例(而且是在槍決前就知道冤獄可能性極高),個人實難以能保證自己不會在某天莫名其妙的被誣指成殺人犯。就算遵守科學辦案與嚴格司法審查,死刑仍有誤判可能的;若司法素質不佳,死刑一定會造成誤殺,近年台灣的江國慶無辜被槍斃,就是其一案例。[15]
3.死刑具歧視性,在不自由的國家,被判死刑的常為貧窮、少數或弱勢群體,或是用來消滅、控制異議人士。[16]
4.不可殺人,以暴制暴並非良策。即使是泯滅人性的殺人魔王,也該被期盼悔改與被原諒,沒有人該死。心懷寬恕比心懷報仇更正面。期待人受相同的死亡懲罰,其實心理也大有問題,因為死刑無法消除被害者家屬的怨恨。
5.死刑常被濫用,沒有一套放諸四海的標準判斷何人該死,極易造成社會藉死刑控制、打壓不同思想(價值觀)者。
6.死刑造成二度家庭悲劇。塑造很多破碎家庭,讓社會有更多社會問題。
7.沒有死刑,尚有其他管道補償受害者家屬,且受害者家屬補償和死刑制度是兩回事。[17]
8.沒有確實的數據表明死刑比無期徒刑更有用。[18]
9.如果重罪犯少,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成本分擔給納稅人也只是很小的數目;如果重罪犯多,是整個社會的失敗(例如缺乏支援體系),納稅人有義務負擔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成本,並體悟社會有義務改革以減少重罪犯的產生。
10.以經濟因素支持死刑會誘導其他為了經濟利益而不顧生命(如:為了利潤忽視勞工安全,事故發生後脫產滅證卸責)的觀念是合理的。
11.以成本論,就算維持死刑,死刑犯的人數與全部監獄人數比較也是九牛一毛,減少的成本非常有限。甚至在司法先進的國家,死刑的費用亦不一定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低。[19]這是因為就算在司法公正科學辦案的國家,仍有多起枉死的先例;死刑判決若不經過高成本多次反覆上訴,一個誤判就會造成高昂社會成本。
12.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和死刑一樣有將重罪者與社會隔絕與嚇阻犯罪的效果,[20]且對造成的侵害較小。[21]歐洲先進國家重視重刑犯人權,建造舒適的監獄環境,可以減少重罪犯的侵略,教化他們成為更有自信和能力的人,這才是獄政的重點。 [22]
13.以懲罰的觀點來看,終身監禁的人犯必需長期生活在監獄裡面,比起死刑一槍斃命,更具痛苦性及威嚇效果。
14.對犯罪者罪行的懲罰,還有很多比死刑更好的替代方案。梅根法案、三振出局條款、充足而且高品質的司法警政人員、足夠的經費、更生人及輕刑犯的輔導才能遏止重大犯罪;而且就算維持死刑,應永久隔離的犯人也不是全被判死刑,相較於處死少數死刑犯,「確實把所有應永久隔離的犯人關到死亡」、「避免犯人在監獄裡面建立犯罪網路及交換情報」及「有效監控輔導出獄者」才是更有效的預防方法。人民不能看到死刑就忘了檢視政府是否對犯罪防制有疏忽。
15.重刑犯可能知道一些重要的事實,但尚未吐露,不殺他們可能在未來幫助釐清其他案件,執行死刑可以說是毀滅證物。


沒錯!我想任何人都沒有剝奪他人生存的權力,但也沒有任何人有權力要求受難者無條件的原諒罪犯

法律是應該保護受害者而懲罰罪犯,死亡就像熄滅的蠟燭,甚麼都不存在

我想單純的討論死刑也只是很片面的爭議,如何讓生者得到撫慰,讓犯罪者補償和受到懲罰才是重點

執行死刑的今天,我想了解犯罪者和關心受難者才是大眾應該做的事,死刑的廢存應該留給專業的警察和法律人員來思考

讓暴力的行為不再發生,也停止人民無上綱的放大這種殺人填命的氛圍


『日「廢死律師」岡村勲妻子被殺後 主張實現被害人正義』

日本律師岡村勲原本是人權律師團的副會長,支持廢除死刑。但在1997年秋天,他的妻子被辯護對象的仇人給殺死,而在審理程序中的挫敗,讓他重新思考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在法律上是多麼受到忽視,因此轉而主張實現被害人的正義。

1997年10月10日,岡村勲的妻子在東京都小金井市自家遭人殺害,胸、腹部共有5處刀傷,當場死亡。由於屋內沒有任何財物損失,警方便朝仇殺方向偵辦;根據目擊者發現可疑人士的情報,終於在7天後逮捕到63歲的無業男子西田久。

西田久是日本山一證券惡性倒閉事件中的其中一位債權人,他投資超過一億日元,最後全部化為泡沫;西田久把仇恨轉移到替山一證券辯護的岡村勲身上,當天本來要去找他,但因為他不在家,所以把怒氣全部發洩在他無辜的妻子身上。

最後法院考量西田久被倒了一億元才起犯心,因此沒有將他判處死刑,僅判處無期徒刑。岡村勲直到這時才能體會被害人家屬的心情,他說,「我當律師將近40年,為不少加害人、被害人辯護;但直到成為被害人的家屬,才真正理解他們曾說過的地獄,也了解司法對我們這些家屬有多麼不公平。」

最後岡村勲不再支持廢除死刑,反而加入日本「全國犯罪被害者協會」,主張保障這些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利,伸張他們心目中的正義,讓他們及早平復心情、回復原本的生活。

▼日本「廢死律師」岡村勲妻子被殺後,重新思考死刑的必要。(圖/取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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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旻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